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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3 作者: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持续深入推进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确保党的十九大期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2017年9月初至10月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自治区党委、政府2016年部署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基础,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序持续推进安全生产督查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全力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二、督查范围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民爆器材、消防、特种设备、水利、电力、燃气管线、旅游、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三合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电厂工程、交通工程、矿山建设、超高建筑、轨道交通等建设项目。


三、督查内容

围绕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文件法规情况,重点督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巡查发现问题整改、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等落实情况。


(一)党委、政府及部门层面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主要包括: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学习宣传《意见》《决定》《条例》;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决定》具体方案和办法措施等。

二是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

主要包括: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每年分别至少听取2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盟市、旗县(市、区)安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盟市党政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等情况。

三是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明电〔2017〕1号),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制定隐患台账,积极整改落实;组织各类媒体开展广泛宣传;及时报送工作信息等情况。

四是严格执法查处情况

主要包括:监管执法中存在仅执法不处罚;严格执行已作出的执法决定;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特别是严肃查处大检查期间发生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等情况。

五是突出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

主要包括:制定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方案,推进落实情况;国家和自治区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督查、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等情况。


(二)企业层面
一是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要求,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制定自查自纠方案并不间断开展检查;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自查自纠方案、每月自查隐患清单、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旗县所在地主管部门等情况。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投入、隐患治理、制度建设,特别是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记录建档;企业分管负责人落实企业各项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一线员工落实岗位安全制度,组织班前会、班后会,开展岗位隐患排查等情况。

三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执行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依法履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管理外来施工队伍等情况。

四是安全风险排查管控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主要包括: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执法、督查、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加强重要设施和装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状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等情况。

五是应急管理情况

主要包括: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等情况。

六是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应知应会安全操作知识、应急逃生知识教育培训等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
危险化学品

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面摸排防控生产、经营、仓储、运输、使用等各环节安全风险;各类重大危险源点监测监控情况;检维修、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装卸等关键作业环节以及开工复产、试生产、气密试压等重要时段安全管理情况;安全巡查、值班值守制度落实情况;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检测报警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设施的设置及安全可靠情况;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防水、防雷、防静电、防火设施安全管理情况。

煤矿

全面开展煤矿安全“体检”,对安全“体检”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是否做到“五落实”;停工停产矿井是否落实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复工复产煤矿是否严格执行验收内容、标准及履行签字程序,是否存在违抗停产停建指令擅自生产建设行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瓦斯监测数据是否真实,瓦斯超限是否落实停电、撤人、分析查明原因和责任追究,正常组织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是否达标;煤矿是否存在致灾因素不清或重大灾害不治理盲目组织生产行为,水害防治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等措施,汛期安全措施和应急值守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行为,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和装备,是否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和假密闭等违法生产行为。是否发放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建立井下防尘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是否采用综合防尘措施等。

非煤矿山(尾矿库)

露天矿山、排土场(含废石场)防范边坡垮塌、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地下矿山防范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尾矿库最小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安全要求情况;排洪(排水)、排渗设施运行、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石油天然气钻井、井下作业、油气处理站场等重点作业过程安全措施和井控措施落实情况。

道路交通

公路客运、旅游客运、重型货运、危化品运输、校车等重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以及消防、应急设施装备配备情况;查处聘用无资质驾驶人、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情况;排查高速公路、农村道路以及通行班线客车的道路安全隐患,打击非法营运情况;加强营运车辆动态监管情况。

人员密集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客货站(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商场、市场、文体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内、外消防通道是否畅通,逃生通道是否畅通;人员教育培训、防火灾和拥挤踩踏应急预案适用性及演练情况。

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

建设、监理、施工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房屋建筑、玻璃幕墙、市政建设、公路、水利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预防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措施情况;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尤其是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编制、审核、实施情况;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严厉打击整治野蛮施工破坏管道管网以及未进行基础资料交底、未制定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等问题情况。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情况;制造、安装和改造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冷库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产业聚集区企业锅炉等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情况;各类气体充装单位资质、设备安全性能及管理情况,查处无证充装,纠正充装超期未检气瓶的问题。

冶金工贸

开展有限空间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警示教育情况;粉尘涉爆作业车间建筑结构、除尘系统、生产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设置情况;高温冶炼、铸造场所使用冶金专用起重设备情况;高温熔融金属起重、生产、浇筑、吊装和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煤气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及作业制度执行情况;打击违规生产“地条钢”等情况。


四、督查方式

在2016年自治区党委、政府成立的省级领导带队的督查组和目前正在开展工作的自治区安委会12个督查组的基础上,自治区党委、政府成立12个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组,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张建民为总负责人,每组由自治区省级领导带队,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见附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

本次督查实施包盟市驻点督查。督查期间,各督查组的省级领导至少3次到所督查盟市开展督导检查;各督查组至少保证2名干部常驻所督查盟市,不间断开展督导检查;督查结束时要实现对所督查盟市所有旗县(市、区)的全覆盖督查。具体行程和时间由各督查组自行安排。

各督查组联络人负责本组督查工作的协调联络,每半月向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组督查动态。督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形成本组督查报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形成整体报告,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督查及检查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自治区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结合所督查地区安全生产实际,深入查找突出问题和关键要素,进一步细化方案,通过督查检查,真正发现问题、了解实情,坚决防止图形式、走过场。

(三)各督查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依法依规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并加强跟踪督办。抽查企业时,当地政府负责安排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随同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整顿的立即予以停产整顿,该关闭的立即予以关闭。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和新闻宣传力度,宣传先进典型,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四)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确保督查检查工作高效、客观、公正。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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