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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要推进鄂尔多斯、锡盟、陕北等西部地区大型煤电基地开发,扩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

发布日期:2017-09-06 作者: 点击:

国家发改委:要推进鄂尔多斯、锡盟、陕北等西部地区大型煤电基地开发,扩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




      煤电联营一直是政府力主的,而随着煤炭和火电均呈现过剩严重的压力,政府再次将煤电联营提升到了战略高度。
      5月12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印发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着重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在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以及建立煤电长期战略合作机制等五大重点发展方向。
     “随着煤炭企业亏损面不断扩大,火电产能过剩压力剧增,而煤电联营企业因拥有丰富的煤矿资源,可有效控制燃料成本以及运输成本。但是如何做好煤电联营之后的融合问题,真正实现相互促进?现在煤炭和电力的日子都不好过,处理不好反而成为彼此的包袱。”一发电企业人士认为。
      西部和中东部规划不同
      为了推动煤电联营,国家发改委提出五大政策支持。
      煤电联营是指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相互参股、战略合作、长期稳定协议、资产联营和一体化项目等方式,将煤炭、电力上下游产业有机融合的能源企业发展模式,其中煤电一体化是煤矿和电厂共属同一主体的煤电联营形式。
      为了进一步促进煤电联营,国家发改委指出,在制定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时,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优先将相关煤矿和电源纳入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同时,对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优化核准等相关程序,力争实现配套煤矿和电站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此外,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电网调度优先安排煤电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电量上网。支持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参与跨区、跨省等电力市场交易。
      对于西部地区和中东部地区,政府均有具体的煤电联营的详细规划。
     《指导意见》提出,未来要科学推进西部地区锡盟、鄂尔多斯、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淮东等大型煤电基地开发,在落实电力消纳市场的前提下,有序扩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大型煤电基地坑口电站建设时,要着力推广煤电一体化发展。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发展煤电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模式。优先利用在运及在建煤矿的富余产能发展煤电联营。而在中东部地区,则推进电煤供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区域联营,增强负荷中心供应保障能力。
      此外,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类施策”的方针,针对在役煤矿和电站,鼓励有条件的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传统的行业、所有制限制,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着力推进存量煤矿和电站实现联营,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煤电联营已有相当规模
      事实上,煤电联营发展由来已久,而中国煤炭第一大省山西省更号称80%以上主力火电企业实现煤电联营。
      公开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煤电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煤炭企业参股、控股燃煤电厂总装机达到1.4亿千瓦,占全国煤电总装机的17%左右。与此同时,中央五大发电集团参股、控股煤炭总产能3.2亿吨/年,年产量2.6亿吨左右,占五大发电集团电煤消费量的20%。形成了以伊敏为代表的煤电一体化和以淮南为代表的大比例交叉持股等多种发展模式。
      而根据山西省的统计,截至2015年,按照“政府引导、自愿合作、一厂一策”的要求,全省20万千瓦及以上主力火电企业中,80%以上已实现煤电联营,形成了“煤控电、煤参电、电参煤、组建新公司”等四类煤电联营模式。
      目前,全国涌现出多种联营模式:主要有神华模式——煤炭企业控股和建设电站;山西焦煤模式——煤炭企业兴建电站;鲁能模式——电力企业兴办煤矿;伊敏模式——煤电合一、统一经营、电力集团集中控股;淮南模式——煤电企业合作新建煤矿或电站。
      整体来看,我国煤电联营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五大电力集团组建煤炭业务平台,向电煤生产领域拓展。二是发电企业入股、控股或并购煤矿。三是电力和煤炭企业进入煤化工、冶金行业。四是电力和煤炭企业参与煤炭物流建设。近年来,大型发电集团和煤炭企业加快了对铁路、港口和航运的投资,进一步打造煤电运一体化产业链。
      煤电行业整合兼并将加剧
      目前来看,神华集团的煤电联营最为成功。而政府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势必将加剧煤电行业的兼并重组。
     记者了解到,神华集团总装机容量已经达到6500万千瓦,同煤集团总装机达1400万千瓦,陕煤电力权益装机达到1200万千瓦,淮南矿业集团和山西焦煤集团参股、控股煤电装机规模均超过1000万千瓦。
      而神华集团因为旗下相当规模的装机容量,2015年度成功实现以电补煤,当煤炭行业以日薄西山之势堕入亏损泥沼之际,神华集团却几乎独力支撑着煤炭行业免于整体亏损。
政府一度还曾想推动五大发电集团之一的大唐集团和神华集团的合并,但至今仍未实现。
     “煤电联营,一定要实现两个项目的真正融合,并且要经营好管理好,否则反而会成为包袱。”上述发电企业人士告诉记者,早些年煤价暴涨期间,多家发电企业都高价买了很多煤矿搞煤电联营,其实都是煤矿和电力项目独立经营,但是现在煤价暴跌,反而受到巨大影响。只有真正做好纵向发展的煤电联营才是真正的双赢。
附文: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同发展
——解读《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姜士宏、薄煜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857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发展煤电联营的重要意义、发展原则和重点方向、实施要求、政策支持、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了若干指导性意见,有利于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调有序发展。
     煤电联营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煤电联营在经历了萌芽、起步、快速发展阶段后,目前已具备了一定规模。截至2014年底,全国煤炭企业控股和参股燃煤电厂总装机达1.4亿千瓦,占全国燃煤电厂总装机容量的17%,主要发电集团参股控股煤矿总产能达3.2亿吨/年,占全国电煤消费总量的13%左右。
      经过多年实践,一些大型煤炭、电力企业依托自身优势,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煤电联营发展模式,在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化解煤电之争,降低煤电双方生产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抵御市场风险,发展矿区循环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到新的阶段,煤、电行业内外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制约煤电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显现。相比国内煤、电产业规模,目前煤电联营规模仍然较小,行业融合度偏低,资源配置效率亟待提升、电煤市场波动剧烈,煤电矛盾依然突出,能源安全供应存在隐患,相关支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发展煤电联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意见》首先明确了发展煤电联营应遵循“市场为主、企业自愿,统筹规划、流向合理,调整存量、严控增量,互惠互利、风险共担,联营合作、专业经营”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给能力持续过剩,同时我国用电量增速趋缓,全国电力供需总体宽松。在这种形势下,《意见》明确了政府和企业的定位,强调推动煤电联营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划引导作用。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基础上,鼓励煤、电双方通过协商自愿形成联营模式。同时,为避免市场失灵和无序竞争,煤电联营项目还应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统筹规划,服从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以结合电力等重点用煤行业发展布局,调整配置好现有煤炭生产能力为前提,通过联营合作,发挥煤、电行业各自优势,降低煤电联营整体成本,延伸产业链,提高风险对冲能力,实现煤电联营提质增效。
     发展煤电联营的重点方向和合理模式
     受电力项目类型、煤矿和电站布局、煤炭和电力市场以及企业资源配置等因素的影响,煤电联营发展存在多种各有优劣的模式。为此,《意见》明确了发展煤电联营应兼顾煤、电双方利益,有效融合专业优势,针对不同重点方向选择最适合的模式:
     一是大型煤电基地坑口电站优先采取煤电一体化模式。大型坑口电站,尤其是大型煤电基地外送通道配套电源项目,电煤需求量大,距离煤矿近,电力目标市场和输电规模比较稳定,较适合采用煤电一体化运行模式降低项目投资、减少运行成本,提高煤电一体化项目的市场竞争力。
     二是低热值煤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适合煤电一体化模式。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低热值的洗中煤、煤泥和煤矸石为燃料,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低热值煤发电项目采用煤矿、洗煤厂、电厂为同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模式,是煤炭企业扩展电力板块的重要突破口和电力企业保障低成本燃料供应的重要途径。既可减少低热值煤长距离运输,提高外运煤炭质量,避免运力浪费,也可发挥燃料成本低的优势,统一调运低热值燃料资源,降低电力生产成本。
     三是不具备一体化条件的,鼓励采取大比例交叉持股模式。对于形成一定规模、实力比较强的大型企业,可以采取专业化公司模式。对于多数项目,煤炭和电力企业相互参股模式是最佳的合作模式,能结合自身特点有效发挥各自优势。对于中东部等煤电矛盾突出地区,可因地制宜跨区域联营,通过大比例交叉持股,保障长期稳定的燃料供应和电煤销售市场。
      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化解过剩产能
      2012年以来煤炭需求增速持续放缓,2014年煤炭需求减少2.9%,而近10年煤炭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却大幅增加,与煤炭消费需求相比,煤炭产能过剩问题突出。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提出严格控制煤炭新增产能、促进行业调整转型、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等明确要求,着力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实现煤炭行业扭亏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
      为更好的落实国发〔2016〕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的精神,《意见》在优先消纳存量项目,严格控制新增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的重点发展方向,鼓励有条件的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行业壁垒,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产权多元化,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形成在役煤矿和电站的联营合作。同时,为确保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意见》还明确了新建煤矿必须同时符合减量置换要求。
     加大煤电联营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直以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在规划、基地建设、企业兼并重组等多方面积极支持煤电联营,尤其是煤电一体化发展。但在当前形势下,发展煤电联营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方面煤炭企业办电积极性高,但受制于效益下滑,面临资金匮乏和电力过剩双重压力,另一方面,电力企业办煤积极性下降,对市场预期持续低迷。
     为此,《意见》提出了鼓励发展煤电联营的相应支持政策。在规划方面,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并在项目优选时优先安排。在核准建设方面,简化核准程序,协调办理进度,力争实现配套煤矿和电站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在运营方面,将煤电一体化项目用电纳入配套电厂厂用电范围,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发电优先上网,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多渠道高标准规范煤电联营发展
      煤电联营的管理和规范化发展,是煤炭、电力行业转型升级融合的关键。发展煤电联营,除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还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高标准,通过多种渠道共同协力齐抓共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两个行业的专业化管理优势,采用委托管理运营等方式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提高煤电联营项目的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进一步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提升电厂清洁高效发展水平。另一方面,要调动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煤炭电力行业协会和企业自身在推动煤电联营发展中的积极性。通过搭建交流平台,加强咨询服务,加快企业转型,强化监督管理等方式,促进煤电联营有序推进和规范化运作,形成煤炭和电力行业相互融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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