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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3 作者:鄂尔多斯新闻网 点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鄂府发〔2022〕1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


一、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鄂尔多斯市地处鄂尔多斯盆地北部,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 106°42′40″~111°27′20″,北纬 37°35′24″~40°51′40″。东西长约400千米,南北宽约340千米,总面积86752平方千米 ,西南与宁夏平原相邻,北接河套平原,西面、东面、北面分别与乌海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相连,东南与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河曲县隔河相望,南面与陕西省榆林市接壤。处于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相连的中心位置,内可融入环渤海经济地区,外可辐射大西北区域,并通过陆路口岸与蒙古、俄罗斯、以及东欧、西北亚国家实现贸易往来,是“一带一路”的重要战略支点城市。下辖7旗2区,人口208.8万人,有蒙古、汉、满、回、藏、维吾尔、苗、朝鲜、彝、壮等42个民族。


鄂尔多斯市属北温带大陆性气候,日照充足,四季分明,年平均降水量348.3毫米;地貌特征明显,北部黄河冲积平原区、东部丘陵沟壑区、中南部库布齐沙漠和毛乌素沙区,西部坡状高原区。平均海拔1300—1500米。


鄂尔多斯市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市辖区内煤炭、天然气、石灰岩、耐火粘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丰富,现已形成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及羊绒五业并举、协同发展的经营格局。鄂尔多斯市生产总值由2015年的2698.7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3510.5亿元,按可比价计算,“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长3.7%,2020年鄂尔多斯市生产总值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下降2.9%。完成采选业总产值1468.9亿元,占全市国民生产总值41.35%,矿业依然是全市的支柱产业。


二、矿产资源概况


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丰富,尤以优质煤闻名遐迩,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矿产资源分布总体呈现煤、天然气基本覆盖,东缘煤层气,深部页岩气,上部岩盐的特点,根据矿产资源赋存地质条件,不同区域的矿产资源呈现不同的叠置状态。截至2020年底,全市已发现各类矿产52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以下简称为“上表”)的矿产有32种,矿产地279个,其中大型166个、中型38个、小型75个,大中型占比73.12%。上表的能源矿产有3种,分别是煤炭、油页岩、地热;金属矿产有4种,分别是铁矿、金矿、铅矿、锌矿;非金属矿产有25种,主要有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石英岩、冶金用砂岩、铸型用砂岩、耐火黏土、铁矾土、石墨(晶质石墨)、硫铁矿(矿石)、芒硝、天然碱、盐矿、溴矿、电石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等。全市优势矿产主要为煤炭、芒硝、天然碱、耐火粘土、石膏、水泥用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高岭土等。


专栏1 截至2020年主要矿产资源保有资源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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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能源矿产丰富,品类齐全,其中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准格尔、东胜、桌子山、乌兰格尔四大煤田,含煤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的70%,2020年保有资源储量2535.10亿吨,居自治区第1位。煤炭资源不仅储量大,分布面积广,而且煤质品种齐全,有褐煤、长焰煤、不粘结煤、弱粘结煤、气煤、肥煤、焦煤;大多具有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低瓦斯、埋藏浅、易开发的特点。天然气探明资源储量居全区第一、全国第四,主要分布在乌审旗金属矿产主要分布在鄂托克旗境内,且规模较小,开发利用程度较低非金属矿中天然碱主要分布在乌审旗、鄂托克旗、杭锦旗境内的湖泊中芒硝矿主要分布于达拉特旗、杭锦旗北部地区,其中达拉特旗芒硝矿是国内特大型优质芒硝矿石膏、石灰岩、石英砂岩等资源遍布全市9个旗区


三、地质矿产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一)地质矿产勘查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市在期探矿权共80个(不包括油气),登记总面积3181.45平方千米。勘查矿种有煤炭、多金属、石灰岩、硅石、芒硝、石墨、铁、地热等,勘查程度达到勘探的探矿权65个、详查11个、普查3个、预查1个。达到详查及以上的探矿权中能源矿产68个,金属矿产1个、非金属矿产7个。全市煤炭勘查程度较高,达到勘探程度的探矿权59个。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全市已开发利用的矿种共26种,包括煤、铁、湖盐、芒硝、天然碱、泥炭、石膏、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石等。全市共有各类矿山641个,其中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矿山321个、金属矿山9个、非金属矿山311个、矿泉水矿山3个。全市大型矿山122个、中型矿山153个、小型矿山299个、小矿67个,大中型矿山比例为42.90%。开发利用的矿种以煤炭和非金属矿为主,煤炭矿山以大中型为主,大中型矿山占比为75.39%,非金属矿山以小型和小矿为主,小型和小矿占比为89.39%。


2020年全市生产矿山共312个,停采矿山250个,在建矿山59个,闭坑矿山20个。2020年全市年产矿石总量为5.83亿吨,总产值1468.90亿元,其中煤炭矿石产量为5.65亿吨,产值为1461.36亿元,占总产值的99.55%;金属矿山均处于停产状态;非金属矿产量为1796.19万吨,产值为6.64亿元,占总产值的0.45%。全市矿业从业人员共计9.67万人。


全市共有砂石粘土矿山159个,其中建筑石料62个、建筑用砂71个、砖瓦用砂2个、砖瓦用粘土28个。砂石粘土以零星分散开采为主,大中型矿山共10个。2020年生产矿山共29个,开采建筑用石料60万吨、建筑用砂50.84万立方米、砖瓦用粘土19.1万立方米、建筑用凝灰岩24.87万立方米、砖瓦用砂岩2万吨,实现矿业产值0.64亿元。


鄂尔多斯市依托丰富的煤炭、天然碱、耐火粘土、石膏、水泥用灰岩、电石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粘土、高岭土等矿产资源,逐渐形成了煤电灰铝、煤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陶瓷以及建材冶金等特色优势产业,成为了国家重要的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和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基地。


第二节

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疫情的严重冲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砥砺前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取得了全方位发展,基本实现了资源粗放式开发向绿色开发的转变。


一、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显著


“十三五”期间,全市矿产资源勘查主要集中在能源和矿泉水。能源勘查成果显著,新增煤炭上表矿产地26个,新增煤炭资源储量360.45亿吨,且矿床规模均为大型;新增地热上表矿区3处,新增资源储量53.9m3/d;新增矿泉水上表矿产地1处,新增资源储量1245m3/d,矿床规模为大型,为鄂尔多斯市能源、化工、温泉等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更加优化


通过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以及大力推进矿业权减量化管理,淘汰落后低效污染、生产不达标的矿山企业,以资金、技术、资源和产品作为整合要素,推进矿山结构调整,采矿权数量由2015年的733个减少到2020年底的615个,大中型矿山比例由20.24%提高到42.90%。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煤炭矿山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三率”(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了国家指标要求。


三、绿色矿山建设成效显著


颁布实施了全国首部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填补了绿色矿山建设的法律空白,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提供了实施依据和法治保障。印发了《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鄂府办发〔2019〕66号),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准格尔—东胜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方案》,将示范区内45个煤矿打造成建设样板,为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探索了新路径、提供了有益借鉴。因地制宜打造出一批有代表性的绿色矿山企业,形成了不同的绿色矿山建设模式,有民达煤矿的生态循环农业、大饭铺煤矿的“园林式矿山”、酸刺沟煤矿的智能化矿山系统、麻地梁煤矿的“5G+”智慧矿山等。截至2020年底,全市建成绿色矿山99个(不含油气),占全区已建成绿色矿山的26.4%,居全区第1位。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力度加大,地质环境治理成效明显


“十三五”期间,全市积极推进分期治理工作,持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验收制度,生产矿山累计投入治理资金约43.2亿元,累计治理面积约354平方千米,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约12.19平方千米,通过分期验收制度的实施以及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强化了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加快了“还旧账”的进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向基金制度的转变,进一步推动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进入了新局面。


五、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深化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健全矿业权交易体系,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市场功能;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实行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审批下放,简化了矿业权出让登记审批程序,提高了矿产资源管理审批效率;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公示和抽查工作,提升了对矿产资源的监管力度;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及时掌握储量年度变化,促进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即面临新一轮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所蕴含的重大契机,也面临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倒逼发展方式转变、产业升级的紧迫任务。


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要求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的十九大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鄂尔多斯市地处黄河流域,生态地位十分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发表意见,并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因此对矿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同时,“碳达峰”“碳中和”对矿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要求,矿业发展必须转变方式,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开发利用监督,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矿业与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资源安全保障要求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能源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油气等资源对外依存度依然很高,加大油气增储上产,提升资源利用率是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内蒙古要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切实履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产业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鄂尔多斯市作为国家重要的能源资源基地,能源矿产品类齐全,但全市除煤炭勘查程度较高外,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目前底数不清,煤层气目前尚无可供开采利用的基础储量,页岩气、地热等非常规能源具有找矿靶区,亟需加强勘查工作。因此,应充分发挥鄂尔多斯市能源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提高煤炭资源储量级别,确保煤炭资源“兜底保障”的重要作用,同时协调推进煤炭、油气等叠置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查,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进能源资源基地优化升级,加快推进非常规能源矿产的勘查工作,为国家能源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矿业绿色发展要求资源高效集约利用。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朝着绿色、多元、高效和智能化方向发展,要求矿业发展加快科技创新,积极创建智能化矿山,推广应用绿色开采技术,不断提高叠置矿产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优化开发利用时序,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逐步建立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发展新格局。


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转变矿产资源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业权全面竞争性出让,理顺矿业权审批权限下放承接、夯实矿业权出让管理等基础工作,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矿产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发全周期给予多渠道融资支持。按照自然资源部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要件,破解“办证难”难题,优化鄂尔多斯市矿业开发营商环境。探索应用互联网络、电子等应用平台的申报查询功能,研发计算机智能辅助审批系统建设,提升矿业权审批时效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聚焦自治区“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围绕国家重要能源基地建设,加强能源资源勘查,不断优化提升能源资源保障,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提高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水平,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推动全市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全过程。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科学、有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活动,将各类勘查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力之内,推进矿产资源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坚持优化布局,保障能源安全


立足资源禀赋,发挥资源优势,加强能源矿产资源勘查,协调推进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进一步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能结构,全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三、坚持集约开发,促进高效利用


以集约高效利用为重点,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加快矿山现代化、智能化建设。鼓励资源高效开发、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强度,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提升矿业集中度,推进矿山规模开发和节约利用。

四、坚持全面治理,促进协调发展


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五、坚持改革创新,优化资源管理


围绕“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简政放权,精简审批,创新管理规范矿业权出让,优化服务,积极探索“净矿”出让,从而激活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规划目标

到2025年,能源矿产资源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更加优化,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业绿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呈现节约高效、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能源资源保障更加有力。积极配合自治区完成鄂尔多斯市城市地质调查,查明国土空间内全要素地质指标和参数;配合自治区推动地热资源调查评价,提高全市清洁能源保障能力。推动西部和北部地区地热、矿泉水勘查,为城市建设提高资源保障。配合自治区加快新街、塔然高勒等大型成煤矿区煤炭勘探工作,提高神东煤炭基地及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储量级别,提升能源资源保障能力。


矿业开发结构与布局更加优化。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规划到2025年,矿山数量控制在6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25年全市原煤开采量稳定在7.8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达到320亿立方米。实行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除煤层气、地热、矿泉水外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矿山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三率”水平达到国家要求,资源就地转化率逐步提高。


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通过试点带动,经验推广,全面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实现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建设模式。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全面实施。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责任机制,加强统筹、科学规划,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机制,严格落实治理主体责任,推进分类分区综合治理,严格督促矿山企业边生产、边治理,对可治理的区域做到应治尽治,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体系,形成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


矿产资源管理更加有效。矿产资源管制制度改革更加深入,严格执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探索普通建筑用砂石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矿山储量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事中事后监管更加到位,矿产资源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基本形成。


专栏2 2021 -2025年主要规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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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矿种新增资源储量为2021-2025年累计查明资源储量。


二、2035年展望


展望至2035年,能源资源供应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空间布局更趋合理;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全面协调发展,矿山智能化、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达到更高水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的绿色开发模式全面形成,矿政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保护区域布局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认真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进行勘查开采活动;沿黄生态管控线内,严禁新建、扩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草原等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统筹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发布局,构建区域资源特色明显、勘查开发定位准确、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分区空间格局。


重点提升准格尔旗、东胜区、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煤炭资源开发效率,发挥煤炭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统筹煤炭资源禀赋条件和生态环境承载力,优化提升煤炭供给质量,科学释放优质煤炭产能,打造国家煤炭供应基地“升级版”,实现煤炭产业绿色、集约、高效、智能、安全发展,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治理。积极推进伊金霍洛旗和达拉特旗煤层气勘查及达拉特旗地热勘查,提高清洁能源保障能力。加大乌审旗境内常规天然气资源勘探力度,加快产能建设,积极探索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能源矿产的勘探开发,力争在重点地区取得实质性突破。以上海庙国家规划矿区为依托,积极推进鄂托克前旗释放优质煤炭产能,提高煤炭资源绿色、智能、集约利用。


积极配合自治区加快推进鄂托克旗、杭锦旗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加强非煤矿山监管,积极推动非煤矿山改造升级,优化非煤矿山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全面推进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煤炭、石灰岩和石英岩矿资源整合,推动产能落后、安全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差的矿山企业退出,优化矿山开发利用布局,推进矿山集中连片治理。


第二节

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一、能源资源基地


基地内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能源资源基地措施,加大煤炭、非常规油气等能源矿产勘探开发力度,优化开发时序,加强资源合理利用。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统筹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和生态环境承载力,优化提升煤炭供给质量,科学释放优质煤炭产能,打造国家煤炭供应基地“升级版”,实现煤炭产业绿色、集约、高效、智能、安全发展。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启动新建、扩建一批大型、特大型现代化煤炭,核增具备条件煤矿的产能。鼓励优势企业对小型矿山进行整合,加快形成一批产业集中度高、规模大的现代化煤炭企业,到2025年,核定产能高于500万吨的企业占95%以上,全市原煤产量控制在7.8亿吨左右。


开展煤炭资源绿色开采试点示范,因地制宜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井下洗选等绿色开采技术及装备,最大限度减少煤炭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加快煤矿智能化技术研发应用,积极推广利用煤矿智能开采新技术新装备,鼓励井工矿建设智能工作面、露天矿发展无人驾驶,加快智能化煤矿建设,重点推进麻地梁、杨家村、马泰壕等国家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新建矿井必须装备智能化开采工作面,到2025年,安全风险较大煤矿及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基本建成智能煤矿。


二、国家规划矿区


矿区内统筹资源禀赋、先进产能建设、环境容量等,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草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合理优化开发布局,积极推进煤炭、油气等矿产勘查,提高勘查精度及储量级别。勘查以生态保护为底线,全面推进绿色勘查、综合勘查和集中勘查,合理避让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要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优化矿业布局,进一步释放大中型矿山生产能力,推动大中型矿山采选一体化、小型矿山选矿集中化,提高资源采选效率。加强矿区外围及深部找矿,提高资源储备,确保后续资源安全稳定供给,支撑能源资源基地建设。


加快推进国家规划矿区内煤炭边角资源市场化出让,相邻矿业权以外的其它企业竞得的,需与周边相邻矿业权或与矿业权设置区划确定的相邻企业整合勘查开采,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矿产资源保护区


对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暂时不宜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进行保护。保护区内加强煤炭资源保护,实施矿产地储备管理,防止永久建筑压覆或占用,建立保护区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外部条件变化动态调整,经严格论证和批准后,矿产资源保护区可调整为重点开采区,由自治区统一规划、规模开发。


第三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分区


一、重点勘查区


落实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勘查区2处,面积20960.22平方千米,矿种为地热。


以全市资源禀赋为基础,优选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区域,划定盟市级重点勘查区2处,面积1349.36平方千米,矿种分别为地热和矿泉水。


专栏3   鄂尔多斯市重点勘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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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勘查区要合理避让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禁止、限制勘查区域,积极构建“基础先行、公益拉动、商业跟进、重点攻关、快速突破”的地质勘查工作机制,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积极落实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推动达拉特旗、鄂托克旗、杭锦旗地热资源勘查,为能耗双控管理作出积极贡献,为鄂尔多斯市旅游发展、城市建设和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提供保障。积极开展杭锦旗矿泉水勘查,为城市服务提供资源保障。


二、重点开采区


落实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2处,矿种为地热,面积20960.22平方千米。


结合鄂尔多斯市资源禀赋、产业发展、技术经济条件等实际需要,划定本级重点开采区2个,矿种为芒硝矿,面积总计108.11平方千米。


专栏4   鄂尔多斯市划定重点开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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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开采区要合理避让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禁止、限制开采的区域。重点开采区内要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严格执行矿山开采规模准入标准,优化产业结构,引导资源向大中型矿山企业集中,实现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


积极探索和推进芒硝矿开采新技术,拓展产品的深加工,开发新产品,延长产业链。鄂托克旗严格按照水资源承载力,开展地热资源开发,地热资源开发要严格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加强监管等措施,有效提高地热资源高效、集约、可持续利用。


第四节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

集中开采区


为保障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对普通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的需求,综合地方实际、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工业产业发展等因素,科学划定砂石土资源集中开采。全市划定集中开采区23个,面积496.87平方千米。


集中开采区内设置砂石区块应严格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禁止、限制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区块范围。集中开采区内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新建普通建筑用砂石矿规模原则上要达到中型以上,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合理制定普通建筑用砂石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有序投放采矿权。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实施绿色开采、规范开采。


专栏5   鄂尔多斯市普通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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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专栏5   鄂尔多斯市普通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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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重点勘查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及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积极推进叠置矿产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勘查。煤炭勘查以储量升级为重点,着重提升资源保障程度。

限制勘查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砂金矿产,原则上不再新立此类矿产的勘查项目,确需新立的,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并征得环保部门同意。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


重点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地热、天然碱、芒硝、石膏矿、高岭土、耐火粘土、陶瓷粘土等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积极推进煤炭、煤层气一体化开发利用。


限制开采湿地泥炭、砂金以及资源利用效率低、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大的矿种或非紧缺低品位矿产。


禁止开采超贫磁铁矿、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砷、硫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项目,禁止将优质白云岩、石灰岩等作为普通建筑用石料开采。


禁止勘查开采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勘查开采的其他矿种。


第二节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积极配合国家在鄂尔多斯盆地(鄂尔多斯部分)开展常规油气等资源调查评价,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配合国家、自治区开展鄂尔多斯市能源基地二氧化碳地质封存潜力与源储匹配综合调查及二氧化碳泄露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开展城市群地质调查及鄂尔多斯盆地西缘盆山结合带深部地质结构调查与成矿作用研究。配合自治区开展煤层气、地热资源调查评价,科学推进水热性地热资源的利用,加快建立清洁低碳的现代能源体系,进而为本市“三大基地”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


提高煤炭资源储量级别。落实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目标,加快大型成煤矿区煤炭勘探工作,提高神东煤炭基地及国家规划矿区煤炭资源储量级别,提升资源接续能力。探索建立综合勘查、综合研究、统一部署的协调机制。促进勘查成果共享。


加大煤层气、地热资源勘查。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推进鄂尔多斯东缘煤层气勘查力度,为全市煤层气规模开发、产业化发展提供资源保障。积极配合自治区推进鄂托克旗、达拉特旗重点勘查区内地热勘查,以勘查促开发,促进沉积盆地地热能开发利用。


有序推进非金属矿勘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有序推进天然碱、石膏、高岭土、矿泉水等非金属矿产探矿权出让,摸清非金属矿资源家底,提高非金属矿勘查程度和资源储量,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第三节

矿山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合理调控开发强度


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确定建筑用砂石开采总量。到2025年底,全市矿山总数控制在6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普通建筑用砂矿控制在73个以内,年开采总量控制在450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矿控制在19个以内,年开采总量控制在96万立方米以内。


专栏6   鄂尔多斯市建筑用砂石矿开采总量调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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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各级各类管控要求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各类采矿权设置要合理避让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禁止、限制开采区域。严格矿山生产规模准入,矿山建设规模应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实行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严格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准入标准,新建井工煤矿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煤矿改扩建后产能不低于120万吨/年,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石灰岩矿整合后最低生产能力为50万吨/年,石英石矿整合后最低生产能力为10万吨/年。除煤层气、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


专栏7    砂石矿及其他非金属矿最低开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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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化产品与技术结构


按照清洁、低碳、高效、集中的原则,加强煤炭提质加工与高效利用,推动煤化工延伸产业链,提升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煤炭产品附加值。加快现有煤化工项目升级改造,推动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产品向高端专业化学品、化工新材料方向延伸,提高附加值。


发展基础原材料精深加工产业,推动非金属矿向深加工、高技术含量制品方向发展,逐步减少低技术含量产品的数量。限制水泥等传统建材产能,加快高岭土等产品升级和战略转型,利用区域丰富的煤系高岭土、石英砂等原材料优势,发展高端、高档耐火材料、陶瓷纤维系列制品。利用本地丰富优质的化工材料,发展塑料管件、塑料板、防水材料等塑料建材产业。


第四节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一、加强共伴生矿产综合评价与利用


鼓励对煤矸石以及煤炭资源共伴生的高铝粘土、耐火粘土、高岭土及煤层气等的综合评价和开发利用,积极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鼓励煤矿企业回采非永久保护煤柱等可回收资源。鼓励企业及科研机构开展煤电铝镓锂一体化研究,在现有的电厂煤灰制取氧化铝工艺基础上,研究在制铝过程中或是在提取铝后的废液中提取镓、锂元素的可能性,实现铝、镓、锂元素共同利用。鼓励开展矸石制取高岭土、镓、锂工艺研究,进一步研究煤层夹矸中镓、锂元素的赋存状态,尝试优化已有煅烧煤层高岭石夹矸制取高岭土的工艺流程,实现煤层高岭石夹矸提取镓、锂元素的可行性研究,为今后煤炭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奠定基础。


鼓励开展石灰岩等矿产的综合评价,石灰岩矿根据不同的工业用途,综合评价开采,加快复杂共伴生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不断提升共伴生矿产以及附加产品的综合利用水平。


二、积极推动固废综合利用


积极推广井下规模化回填技术,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进行返井充填,减少塌陷和矸石临时堆放占用场地。促进煤矸石、煤泥、矿井(坑)水及其他与煤共伴生物的资源化、产业化利用。鼓励企业加强粉煤灰在建筑材料、土壤改良等方面的综合利用。鼓励企业保护性开发准格尔矿区富铝煤,推动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示范项目建设。


三、健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管理制度


鼓励对低品位和难选冶矿产选冶技术工艺研究,探索建立矿产资源税费征缴与开发利用水平挂钩的制度。落实国家、自治区矿山“三率”(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考核体系,对考核不达标的矿山企业列入负面清单,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规划区块划定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勘查规划区块


一、勘查规划区块设置


落实自治区勘查规划区块13个,其中煤层气勘查区块2个、煤炭勘查区块10个、锰矿勘查区块1个,总面积2623.37平方千米,全部为空白区新设。


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充分考虑全市矿产资源禀赋、勘查程度、资源潜力,合理确定本级勘查区规划区块。拟设盟市级勘查规划区块76个,面积3312.57平方千米,矿种有地热、石膏、天然碱、高岭土、陶瓷土、玉石等,设置类型为空白区新设。


煤炭边角资源根据国家能源保障需求,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有序出让。


专栏8   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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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严格规范探矿权设置。探矿权设置要严格执行各级各类管控要求,合理避让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禁止、限制勘查区域。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勘查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探矿权的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和勘查进展,有序投放勘查规划区块,一个勘查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建立和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完善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加强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保证信息完整畅通,促进矿业权交易安全。


加强矿产勘查监督管理。规范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加强事前监督、事中、事后监管。承担勘查任务的地勘单位要主动接受所在地自然资源局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双公示”要求,按时推送公开信息。探矿权人应依法履行最低勘查投入、绿色勘查、综合勘查、资料汇交等法定义务,对圈而不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勘查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可在本级或上级机关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每年12月底前,负责出让登记的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

开采规划区块


一、开采规划区块设置


落实自治区开采规划区块73个,全部为探矿权转采矿权,面积3278.31平方千米,矿种为煤炭。


积极推进鄂托克旗(环乌海周边区域)矿产资源整合退出方案的编制,推动资源整合方案实施。


专栏9   主要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区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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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严格规范采矿权设置。开采区块设置要严格执行各级各类管控要求,合理避让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禁止、限制开采区域。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生态管控、负面清单、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等要求,严格把关矿业权人的开采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矿山数量,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老标准转化,全面执行新分类标准。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严格考核矿山年度采掘计划执行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立以储量动态管理为核心的监督制度。


规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审批权限。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的转让变更和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及解除抵押信息公示一并委托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的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探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出让合同的管理工作。铁路、公路和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与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临时建筑用砂石土资源,出让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到期后不再延续,同时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绿等方面的工作。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其它类矿产。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全面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以不低于现有矿业权10%的比例抽查矿业权人公示的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强化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推动对违法和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的监督。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


第一节

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由行业领先逐步转化为准入门槛,将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和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矿业经济增长新途径相结合,加快矿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整体推进矿业绿色发展,为鄂尔多斯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可靠资源保障。


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应建必建,因矿制宜,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围绕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慧矿山及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期内,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力争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强化绿色矿山监督管理。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范,实施矿山升级改造。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建议,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已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应当继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保证相关指标保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同时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化解矿区与周边地区人民群众的矛盾,保障企地关系和谐稳定。绿色矿山实行信息公示制度,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和本年度的建设计划等相关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及网络、电视、报刊、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政策、建设目标与模范典型,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必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吸取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参与和监督机制,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绿色矿山建设模式。对采矿权人和矿山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方面的相关知识培训,从根本上扭转矿山企业发展思维,鼓励企业相互交流绿色矿山发展经验和建设成效,带动全市绿色矿山建设迈上新台阶。


加大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充分运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切实提高政策供给体系质量,研究形成有利于矿业绿色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产业政策和矿山发展规划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创新绿色矿山企业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政策,保障用地需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环境准入制度。采矿权人须依相关规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备案,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遵循矿山建设与环境建设“三同时”制度,做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对生产矿山,采取“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实现边生产边治理。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或变更生产规模,均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人合理计提和规范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基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管理机制,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标准组织专家,随机抽检,并采取相应的惩奖措施。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


完善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审批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地质环境达标技术要求。优化矿山布局,压缩矿山数量,停采或关闭矿山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应向矿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闭坑环境治理恢复计划,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经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治理恢复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出具验收合格书。


第三节

创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土地复垦工作机制


一、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机制


市、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负总责。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旗区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日常管理及组织实施工作;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相关工作。企业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年度治理计划,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


二、拓展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投入机制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多渠道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将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光伏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产业发展相结合,有效实现矿山恢复治理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


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建立以企业自主监测、定期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市、旗区、矿山企业三级监测体系。通过监测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的动态变化,便于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为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鼓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科技创新


鼓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尤其要加强煤矿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技术方法研究工作。将更多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五、强化宣传教育、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采矿权人和矿山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义务。重点针对矿区及周边居民开展相关法规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环境影响分析依据


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9)、《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年〕158号)、《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等相关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和规范,对本《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环境现状评价


一、环境保护目标


鄂尔多斯市是我国北方重要的防沙带和生态安全屏障,为实现资源开发与矿区环境协调发展、矿产资源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统一,本轮规划将鄂尔多斯市的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作为重点环境保护目标,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勘查开采区、集中开采区、勘查和开采规划区块设置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基本草原等国家和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控要求。沿黄生态控制线内禁止商业性勘查活动,严禁新建、扩建“两高一资”项目。其它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区域作为一般环境保护目标。


二、环境质量现状


(一)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矿产资源的开发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含以下四方面。一是采矿工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采矿粉尘、爆破烟气及柴油机尾气;二是选矿工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矿石在破碎、筛分、转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三是排土场及尾矿库产生的扬尘;四是运输扬尘。


通过强化矿区环境综合统一治理标准,强化矿区高空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联动监管,严格落实露天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储存、运输各环节抑尘措施,2020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2%,PM2.5平均浓度24微克/立方米。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矿坑废水、选矿废水以及少量的生活污水。按照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矿坑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生产和矿区道路浇洒、绿化等;选矿废水循环使用;因此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2021年1月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鄂尔多斯市国家考核断面(黄河干流、乌兰木伦河、孤山川、悖牛川、都思图河、白河、无定河)实现全域水质大幅提升,提升程度在全国3641个断面中排名第一,提升程度为71.89%,相比2015年实现了全域水质的跃升。


(三)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随着矿产开采深度的不断加大,地下水大量疏干,会造成开采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易形成区域性降落漏斗。同时大气降水渗入煤矸石后,少量直接渗入矸石堆地下,大部分形成溢流水,向地势低洼处积聚排泄。大量可溶性无机盐溶于水中直接补给地下水,造成矸石山周围地下水污染。主要表现在地下水呈现高矿化度、高硬度,硫酸盐、钠离子含量普遍高于地区背景值。但通过采取保水开采、防渗处理、等预防措施,可以控制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四)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煤矸石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成分,同时富含金属、碱土金属和硫化物等,是无机盐类污染源,可通过大气降水淋滤而污染环境。煤矸石从地下运到地表堆放,所处环境的急剧变化使其风化作用加强,促进了可溶性成分的溶解,加重了矸石堆的环境污染。


另外,矿山在开采过程中,表土剥离、地表扰动以及矿石堆放等,对土壤结构和肥力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土壤肥力的下降。通过及时进行土壤改良,土壤环境质量逐步恢复。


(五)声环境质量现状


矿产资源开采噪声主要来源于工业场地机械设备,如潜孔钻、空压机、破碎机和筛分机等,此外,车辆运输噪音对周围环境亦造成一定影响。通过合理安排运输计划和工业场地内设施布局,将声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环境可接受范围内。


(六)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矿山开采改变了土地利用类型和结构,造成了植被生物量损失和矿区内动物种类和数量减少,降低了自然资源斑块类型的优势度,并加剧了水土流失。其中占用破坏土地资源以露天开采为主,严重区域主要分布在大中型露天煤矿和石灰岩矿山开采区。根据2020年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数据统计,全市采矿权面积共计4652.49平方千米,因矿业开发累计占用损毁土地面积919.13平方千米,占全市采矿权面积的19.75%,其中固体废弃物堆放占用损毁土地面积114.31平方千米,地面塌陷损毁土地面积191.61平方千米。


第三节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规划的基础地质调查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因其产生量少,对环境影响甚微。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采取的槽探、钻探、坑探、浅井等施工手段会对工作区局部造成地表破坏并产生固体废弃物,但破坏程度较低,影响范围有限,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后,环境影响可以控制。现主要从矿产资源开发空间布局、开发总量和准入管理三方面进行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矿产资源开发空间布局的环境影响。《规划》划定了4个重点勘查区、4个重点开采区、23个砂石集中开采区。规划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划定的勘查区块、开采区块与管控空间不冲突。上海庙、高头窑等国家规划矿区距离自然保护区、黄河流域较近,因此在矿产资源规划中应给予足够重视。矿产资源开采对自然保护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开采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影响区内植物生长,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同时,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粉尘可能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要避免采矿废水就地排放。


开采总量的环境影响。根据总量调控要求,规划期内鼓励开采煤层气、地热及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合理控制煤炭及砂石矿的开发强度,有序释放先进产能。矿产资源开发,会对自然地貌景观和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加剧一定范围内水土流失。煤炭、砂石矿开采总量的调控管理,将减少煤矿过度开采产生的采空区塌陷地质问题,减少煤矸石堆放占用的土地面积,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也可改善受煤炭开采影响的水质。


准入管理的环境影响。新建矿山准入管理的实施将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型转变,有效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遏制争抢资源、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等破坏性开采现象。同时,也有利于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减轻了对大气、水源、土地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


第四节

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一、“三线一单”管控措施


基于生态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结合鄂尔多斯市产业类型、主要环境问题,按照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进行总体准入要求。


(一)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其他优先保护区域除按照对应要素管控分区的管控分区的管控要求外,仍需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建、扩建项目,应以点状开发为主,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二)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根据市级及以上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块工业产业区块的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各类工业项目。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


1.污染物排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2.环境风险防控: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控制噪声、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布局。


3.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三)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加强工业污染物排放管控,原则上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优化能源资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二、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剥离表土前应对表层预先洒水,铲装前和破碎入料前采用喷雾洒水;破碎机、筛分机应安装防尘罩,并在筛分口设置喷水雾化装置;对临时排土场和矿石堆场进行洒水降尘;矿区周围进行植树绿化,形成绿化防护林带。


运输车辆车厢全封闭,杜绝运输过程中矿石、石子遗洒;矿区运输道路应做好路面硬化,道路两侧应加强绿化;易起尘路段和经过的村庄路段设专人每天清扫,并配备洒水车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


(二)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对于矿区矿坑废水、选矿废水以及生活污水,一定要切实落实处理回用措施,严禁就地排放,防止地表水体污染;矿泉水企业清洗废水应排入企业污水处理站;温泉废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处理达到相应地表水体功能标准后再排放。


(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矿区在开采过程中,应做好矿区地下水水量、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变化情况。对矿坑排水量与采场地下水位开展动态观测,充分了解掌握采场区域水文地质规律,加强地下水位监控。同时加强矿山外围地下水动态监测控制,在矿区周围村庄用水井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点,掌握地下水位和水质变化情况,以便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达到不污染环境的目的。


对工业场地及周围可能产生污染的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并及时将泄漏、渗漏的废水收集起来进行处理,可有效防治洒落地面的废水与潜在污染物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四)声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工业场地机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及吸声等措施,降低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声环境影响。如潜孔钻安装隔声罩、减震垫;破碎机、筛分机固定基座,并安装减震垫、隔声罩;风钻应固定基座;空压机应安装隔声罩或置于室内;装载机应限速运行,运输车采取限速、禁鸣喇叭、控制运输时间等措施;矿区周围两侧加强绿化,从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


运用煤矸石采取充填、填沟造田、提取有价元素、生产高岭土等综合利用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剥离表土直接作为矿山生态恢复覆土,多余表土和废弃石料可用于工程填方;生活垃圾在矿区内统一收集后由运输车运输下山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机械检修废弃物由企业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六)生态环境处置措施


加强矿业开采中产生的“三废”进行循环利用,推广生物恢复技术,即针对破坏地表生态环境、地貌景观的环境问题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恢复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这种技术主要适用于露天开采的矿山;工程恢复技术即针对矿业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生态环境问题,采取排水工程、土地复垦工程、人造水面养殖工程以及井下充填工程等手段实现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目的,使用于绝大多数类型的矿业开采。


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在绿色矿山建设未全面覆盖之前,有矿业活动的地方,就可能有不良环境影响,并随矿业发展的加快而加剧变化。为了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不良环境影响,特别是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必须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调查评价。


(一)建立联动机制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各矿山环境影响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评价。跟踪重点为:露天开采矿山造成的植被破坏和土地压占情况,以及开采边坡和废渣堆稳固性;地下开采矿山造成的空气和水土污染情况、采空区及周边地面沉降观察等。旗区、乡镇和不同矿山责任人进行跟踪调查评价。发现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应层层上报相关部门,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停产整顿或补救),以减轻不良环境影响,排除地灾隐患,将环境影响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二)建立规划实施环境影响定期评估制度


根据环境影响跟踪调查结果,要定期进行规划实施环境影响评估,评估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新增不良环境影响和发展态势,提出防治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对策措施,防止因矿业活动诱发的次生地灾。


(三)建立规划实施环境影响监控责任考核制度


将矿山环境影响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和企业相关的负责人,明确分工和责任,每年根据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五节

评价结论


《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精神基本符合,且从总量控制、空间布局、准入制度等方面与相关规划最大限度衔接,保持协调。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相协调。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和本评价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和减缓环境影响的措施的情况下,《规划》实施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和人群产生不利影响,《规划》总体上是可行的。


第八章

规划保障措施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轮规划工作小组组长由鄂尔多斯市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统计局、市能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规划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相关部门要就资源开发是否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统筹论证,论证可行后办理相关证照手续,论证不通过的严禁新建。


二、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将规划实施效果纳入各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市、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


三、健全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在规划实施中期和终期,对规划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规划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规划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编,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数据库调整要与规划实施检测与评估工作紧密结合,实行集中动态调整,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市、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将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列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查处。同时,要广泛宣传,接受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水平。


五、不断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在规划编制的同时,同步推进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矿政管理信息系统相街接,实现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实时监测,为规划管理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撑。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八月

来源:鄂尔多斯新闻网



本文网址:http://www.zhengnengjituan.com/news/1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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