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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氢能补贴政策密集出台!鄂尔多斯尤为突出!

发布日期:2022-09-23 作者:内蒙古氢能产业协会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

01   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促进 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2020年12月08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键摘录】:支持政策

     (一)支持降低用电成本

       落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制氢、储氢、加氢等生产运输环节用电,在燃料电池汽车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基础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制造环节用电,可享受自治区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最低优惠电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信厅、发改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二)支持氢气储运设备制造

       加快推动氢气储运设备(装备)研发与生产,对专门从事70MPa及以上高压氢气、液氢装备研发、生产企业,达到1亿元以上产值规模或者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基建),按照生产设备购置金额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由自治区、盟市财政分别承担1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信厅、财政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与运营

       1.加快推动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按照先建先补、后建后补原则,对达到加氢能力500公斤/日以上规模、气源有保障、量保价稳运行标准的新建(改建、改扩建)固定式加氢站,根据建成年份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加氢能力达到500-1000公斤/日规模加氢站,2021年建成补助300万元,2022年建成补助200万元,2023年建成补助100万元;加氢能力达到1000公斤/日以上规模加氢站,2021年建成补助500万元,2022年建成补助400万元,2023年建成补助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信厅、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各盟市政府)

       2.加大加氢站运营补助力度。各盟市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核定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原则上不超过35元/公斤。以实际加氢量、示范年限,给予运营补助,2021年补助7元/公斤,2022年补助6元/公斤,2023年补助4元/公斤,逐年退坡标准补助,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各承担补助的50%。(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发改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住房建设厅)

     (四)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助

       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制造生产、符合示范项目的燃料电池汽车,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获得国家奖励,自治区按照1:1比例对国家奖补资金给予配套补助,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各承担配套补助的50%。鼓励企事业单位采购区内生产的燃料电池商用车。(责任单位:各盟市政府、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氢能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自治区财政给予资金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支持氢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

     (七)支持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企业建立研发和成果转化基地。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双一流”大学来我区独立或联合建设国家级燃料电池汽车创新平台或新型研发机构的,根据投资额和运行绩效,连续5年给予每年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我区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研发活动的,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

     (八)鼓励氢能人才引进和培养

       对氢能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可享受自治区人才服务政策;对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创业人才和团队、企业高管,视其对自治区贡献,三年内给予团队最高500万元、个人最高300万元奖励,并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补助、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区内大中专院校设置氢能学科(专业)、与企业合作培养专业人才、与企业合作设立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给予奖励,最高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教育厅、住房建设厅、财政厅)

【网站链接】:http://nyj.nmg.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tzgg_16482/gg_16484/202109/t20210927_1895435.html

02   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2021年7月15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键摘录】:支持政策

(一)氢能的能源化管理将氢能纳入能源管理范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氢能制备、储运、使用等环节降低准入门槛,氢能加注、运输等管理参照天然气(LNG、CNG)执行。

(二)实行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对氢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运营,燃料电池汽车配套的加氢站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财政补贴;在氢能生产和装备制造产业链各环节鼓励使用国产材料和设备,对确需进口关键设备和原材料的,免征进口关税;对氢能制备、装备制造中直接相关环节、零部件生产示范项目,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分享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

(三)电价优惠电解水制氢项目、电解槽等电解水装备制造项目,以及燃料电池电堆、双极板、膜电极、空气压缩机、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氢气循环系统等基础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制造环节,享受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制氢项目可优先消纳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

(四)风光资源配置对纳入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的风光氢制用一体化项目配置平价上网风光资源,上网电量不超过新能源总发电量的20%并根据制氢转化效率及制氢成本进行动态调整风光氢制用一体化项目的内部输变电工程可由制氢企业建设,制氢站至主网的线路由电网企业建设。

(五)实行差别化管理。给予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车辆发放专用号牌,试验示范阶段(2021年-2023年),专用号牌车辆在自治区境内通行,实行过路过桥费减半优惠;如遇因柴油车污染限行情况,专用号牌车辆准予通行

(六)利用产业发展基金。充分利用已有的政府投资基金,为全区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撑,支持氢能企业创新发展。

(七)强化金融支持。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氢能产业发展,为重点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八)制定完善利益补偿奖惩机制。配置储氢罐的风光制氢项目原则上无需配置电储能,支持氢储能参与调峰,调峰能力按调峰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支持氢能项目的碳减排量参与碳交易。

【链接】:http://nyj.nmg.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tzgg_16482/gg_16484/202109/t20210927_1895346.html

0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2022年4月14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键摘录】:支持政策

(一)作为能源品种管理氢能。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氢能管理工作。在氢能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前,氢气储存、运输、加注等安全管理参照天然气(LNG、CNG)有关政策执行。电解水制氢装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压力型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条件》(GB/T 37562-2019)。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风光制氢一体化发展。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的1.2倍配置新能源规模。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年净上网电量不超过年新能源总发电量的20%,上网电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出台的电价政策执行,按月结算、按年核算,如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的电价政策执行。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内部输变电工程可由制氢企业建设,制氢站至主网的线路由电网公司建设,或者经协商后由制氢企业先行投资建设,项目单位与电网公司协商一致后依法依规进行回购。禁止采用地下水制氢,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制氢。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三)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如遇燃油车污染限行情况,氢燃料电池汽车准予通行。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健全氢能装备产业链。积极引进电解水制氢、工业副产氢提纯、高压气态储氢、氢燃料电池等装备的国内外龙头企业及制造技术,加快建立较为完备的氢能产业链。对在自治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内蒙古西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价格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生产用电按100%新能源配比参与市场交易,如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最新电价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产学研合作开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鼓励企业在自治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企业研发机构等各类研发机构(组织)。鼓励区内高等院校设立相关专业,支持区属高校与国内外相关重点院校开展合作。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支持开展氢能相关基础研究、应用研发和成果转化。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人才引进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已有的政府投资基金,为全区氢能产业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推广提供资金支撑,支持氢能企业创新发展。引导社会金融资本支持氢能产业发展,为重点项目提供贷款和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各盟市可根据自身财政条件制定出台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七)制定完善利益补偿奖惩机制。对已配置储氢罐的风光制氢项目原则上不再配置电储能,支持氢储能参与调峰,调峰能力按照调峰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支持氢能项目的碳减排量参与碳交易。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链接】:http://nyj.nmg.gov.cn/zwgk/zfxxgkzl/fdzdgknr/zcwj_16462/202204/t20220414_2037992.html

 

【鄂尔多斯市】

01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

【发布】:2022年4月15日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关键摘录】:支持领域范围 

  (一)支持整车示范应用。2025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开展示范应用并取得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汽车,对每车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1比例出资配套后给予车辆购置单位奖励。本市配套奖励资金由市级和车辆登记注册属地旗区按照1:1比例承担。 

  (二)支持加氢站布局建设。2025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区域内投运且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氢站建设任务要求的加氢站,按照不超过核定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的30%给予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补贴。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站。补贴资金分三年拨付,由市级和加氢站属地旗区按照1:1比例安排。 

  (三)引导降低加氢成本。2025年底前,对在鄂尔多斯市区域内投运的加氢站(承诺获得本政策“支持整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售价不高于20元/公斤的,按照获得本政策“支持整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的燃料电池汽车年度氢气实际加注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贴。2022-2025年分别按照30元/公斤、18元/公斤、11元/公斤、3元/公斤标准执行。补贴资金由市级和加氢站属地旗区按照1:1比例承担。 


网站链接】:http://www.ordos.gov.cn/ordosml/ordoszf/202204/t20220418_3190879.html


02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金霍洛旗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2022年6月20日  

【来源】: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关键摘录】:

第七条  支持新能源整车产品推广应用。2022年之前购置的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示范应用要求的燃料电池重卡,并在我旗注册登记的,给予购车主体8万元/辆的购置补助。2022-2024年,购置我旗生产组装或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并在我旗注册登记的,经评审通过后,在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购车主体相应补助:购置最大设计总质量36-49(不含)吨燃料电池重卡,2022年购置的补助6万元/辆2023年购置的补助4万元/辆2024年购置的补助2万元/辆;购置最大设计总质量49吨及以上燃料电池重卡,2022年购置的补助8万元/辆2023年购置的补助6万元/辆2024年购置的补助4万元/辆。2022-2024年期间,购置在我旗生产组装或配套我旗境内企业生产关键零部件,且最大设计总质量≥49吨换电重卡的,经评审通过后,给予购车主体2万元/辆购置补助。获得上述补助的购车主体,需保证车辆正常运行,并作出3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2022-2024年,在我旗注册并运营的新能源车辆,可享受辖区内路桥费减半优惠和不受限于燃油车污染限行政策,并在矿山、收费站等车辆集中区域享受绿色通道,优先通行。
第八条  支持氢能供应保障。对新建氢气产量在5000吨/年及以上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根据其年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奖励。其中2022年投产的奖励1000元/吨,2023年投产的奖励600元/吨2024年投产的奖励300元/吨,当年奖励于次年年初发放,奖励金额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对2022年10月底前,在我旗建设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和我旗现有化工企业新增涉氢设备投资项目,按照新增设备购置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上述奖励、补助项目生产的氢气须符合燃料电池汽车应用要求。
第九条  支持车用加氢站基础设施布局建设。2024年底前,对在我旗辖区内投运、符合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示范应用任务要求的加氢站建设项目,按照市级补助政策标准,1:1给予加氢站建设经营主体补助,其中加注能力500-1000(不含)公斤/日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站;加注能力1000公斤/日及以上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25万元/站。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
第十条  引导降低用氢成本。2022-2024年期间,如我旗辖区内,氢气来源为“绿氢”的加氢站运营主体,向参与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示范应用任务的氢燃料电池汽车销售的氢气不超过20元/公斤,则按照其当年氢燃料实际销售量,参照市级政策标准1:1给予运营主体补助,其中:2022年补助15元/公斤,2023年补助9元/公斤,2024年补助5.5元/公斤。当年补助次年发放。
2022-2024年期间,如我旗辖区内,氢气来源为“绿氢”的加氢站运营主体,向未参与上海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示范应用任务,但在我旗生产组装、注册运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销售的氢气不超过25元/公斤,则按照其氢气制售成本给予差额补助。当年补助次年发放。

【链接】:http://www.yjhl.gov.cn/zwgk_142802/zfgb_135236/wwerf/qqg/aas/202208/t20220816_3256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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